上诉人陈*、黎**因与被上诉人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上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刘*将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号**房与**房之间的外墙上开的门口进行封堵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陈*、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黎**负担。
判后,陈*、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将其在广州市越秀区xxxxxx之间的楼梯间外墙上开的门洞进行封堵,并恢复原状;2.本案...(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