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刘**与供暖公司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刘**租用供暖公司房屋一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租期三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止,刘**需一次性付36个月的房屋租金15000元。协议签订后,供暖公司如约将房屋交付刘**使用,该《租房协议书》约定的租期于2011年12月1日到期后,刘**没有再与供暖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刘**也未将房屋返还给供暖公司**房屋一直由刘**继续使用。2018年5月21日,一审法院受理了供暖公司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供暖公司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2.判决刘**从租赁房中迁出。2018年9月19日,经调解,供暖公司与刘**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作出(2018)黑01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供暖公司与刘**所签的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二、刘**于2018年9月19日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将该房...(本文书还有2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