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王**、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鄂**、贵重、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余额236995.73元,并给付所欠利息29497.16元、罚息8356.35元、复利3943.63元,本息合计278792.87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申请类别为个人信用贷款-生意人卡(生意红),原、被告在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本文书还有2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