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诉被告东宁市东宁电影院(以下简称东宁电影院)第三人彭**、第三人东宁明大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大商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对东宁镇××商厦××商××房的执行;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驳回东宁电影院的执行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卫**与明大商厦、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7月5日,在东宁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出具了(2019)黑1024民****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明大商厦于2019年8月5日前偿还卫**借款本金400万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利息至全部借款给付之日止;二、如明大商厦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付卫**上述借款本息,
卫**有权就明大商厦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物为坐落于东宁市**房产证号**××04,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黑(2017)东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214号;三、明大商厦提供...(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