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史**、史**、史**、史**与被告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原告史**、史**、史**、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第一次庭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史**、史**、史**、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尼勒克县科蒙乡托普村地号为五村-××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归诸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出涉案的房屋。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位于尼勒克县科蒙乡托普村地号为五村-××号的住宅所有权归诸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史**与史**夫妇系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托普村农民,夫妻婚后生育有两子两女,分别为:长子史**、长女史**、次女史**、次子史**。因为居住需要经科...(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