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争议焦点问题为:正恒公司是否履行了保证责任,是否享有对华尊公司的追偿权。
正恒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支付打款凭证,且对正恒公司所持的代为华尊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收据,华尊公司持异议。仅凭债权人梁**出具的该收据,不足以证明...(本文书还有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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