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诉被告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解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万*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733722.31元及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11日利息共19056.69元,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万*支付原告律师费15050元;4、判决原告对被告万*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产处置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辩称: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
借款人:万*。
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4年2月11日,原告...(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