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6月17日开庭日期2020年8月26日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1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1日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共60个月,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以其扩大经营规模缺少资金为由,以月息1.5%的承诺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借给实业公司20000元,实业公司向原告出具盖有实业公司项目部公章的收据,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至2014年11月底的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实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实业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资金为由拒绝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17年9月29日,被告桂林市恭城金茶江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职工...(本文书还有4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