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汉族,1962年4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泗县龙鑫********(以下简称龙鑫商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鑫商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丁**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丁**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与龙鑫商砼公司间300000元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首先,丁**提供的借条经查证,丁**本人未在场,该借条实际由谁出具、借条内容是谁书写、借条上的公司公章及刘**个人印章是否真实不知情,贾**称该借条是由丁**的丈夫罗*阳、贾**及龙鑫商砼公司当时的股东刘**在场出具并签字盖章,仅有贾**的陈述,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其次,丁**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该笔借款并非转入龙鑫商砼公司账户,而是转入个人账户,该银行流水未显示个人账户的具体信息,无法确定该个人账户与龙鑫商砼公司之间是否有关系,贾**称该个人账户...(本文书还有4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