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鸡东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鸡东万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海林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东万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法院判决对以下已付工程款不予确认错误。1、2015年11月3日体现付款,散装水泥基金30942.00元。该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垫付,应计算为已付工程款。2、2016年9月12日体现付款**房*、瓦款71776.00元,此款是在质保期间,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维修义。—2—
务,业户向虎林市政府上访,虎林市建设局找到上诉***小区内...(本文书还有3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