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浙*********(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金*******(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被告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商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龙公司偿还原告浙商资产公司债权本金13632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25596674.97元(利息、逾期利息、复...(本文书还有9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