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孙**、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安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黑811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位于哈成路与××处×***小区××楼××单元××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确认位于哈尔滨市香访区房屋为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被告孙**申请执行被告恒安公司过程中,法院将位于哈成路与××处×***小区××楼××单元××号房屋查封,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提出异议,法院于5月27日作出(2021)黑811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依据《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本文书还有3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