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87478元及从2017年12月1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锡林浩特市开发区\"晟世豪***小区商住楼工程建设施工。2014年5月3日原告与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晟世豪庭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协议》,***小区13#、14#、20#楼及地下车库墙面抹灰,双方约定了工程具体内容和付款方式。原告按约定完成了承...(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