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权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净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张红君主审的合议庭,于2006年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杜**是首都师范大学表演系学生,当她在看辽沈晚报时,发现沈阳市杏林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杏林门诊部)在其报刊上所做的《杏林医疗集团与世界同步》中“什么脸型最漂亮”的宣传广告,认为是自己眼部遮挡的相片,杜**到杏林门诊部进行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杏林门诊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承担其主张权利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支付使用其相片宣传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辽沈晚报2003年4月15日至2003年10月23日9次刊登的《杏林医疗集团与世界同步》中“什么脸型最漂亮”的宣传广告、时尚推荐杂志“与世界同步”宣传广告、光盘等证据,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庭审质证,应予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