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闫**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56006元;原告张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054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9月20日13时许分,周*伟驾驶豫k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城县氾城大道中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处时,与闫**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闫**及乘坐电动二轮车的张某1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3日,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伟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闫**、张某1无事故责任。
当日,闫**被送往许昌龙耀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左侧额叶挫伤;2.左侧...(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