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朱**成、原审被告厦门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成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王**主张,朱**成在出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告知王**车辆未发生重大事故、泡水及火烧,朱**成予以否认,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朱**成在出售车辆的过程中做过如上陈述,《车辆转让合同》中亦未对此有特别的约定。故对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在本案中,王**主张朱**成存在欺诈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成具有明知案涉车辆泡水发动机大修仍拒不告知王**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故意”,系认定错误。《车辆转让合同》是朱**成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载明的“车况及外观以签订本合同时的实车为准”是格式条款,而王**本身是不具备车辆买卖专业知识的行外人,出于对朱**成的信任向朱**成购买...(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