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立安建筑器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安公司)与被告杨**、杨**、文*建筑器材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被告杨**、杨**、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力丹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杨**、文**原告支付租金2,955,904.05元(租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建筑器材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609,313.11元(违约金计算: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返还建筑器材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8日);2.判令被告杨**、杨**、文**原告返还钢管115893.4米、扣件106581个、顶托3702个、轮扣18663.6米、工字钢623米;如无法返还,则以无法返还的数量按成本价值的120%折价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4日,被告杨**、杨**、文*因承建濛江项目、平*项目工程,向原告租赁建筑器材并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建筑器材的具体内容、租赁期限、租金计收标准、支付期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承租方处由“杨**、杨**、文*”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藤县濛江项目、平*项目工程工地供应钢管架及扣件等建筑器材。经立安公司与杨**对账,截止2021年7月1日被告杨**、杨**、文**原告返还濛江项目、平*项目两个项目的横杆为5505米、立杆10463.4米、钢管115893.40米、扣件10...(本文书还有6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