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98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鹅雏、饲料、鹅笼,价款共计63983元此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给付原告20000元,下余欠款43983元一直推脱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吴**辩称,请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诉争的款项所有权人不是原告,而是周*和杜艳梅,同时也是依安县民兴孵化场的款项,周*、杜艳梅是该民兴孵化场的实际经营者。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表述虚构了事实,诉争款项是2018年5月3日-7日之间某日吴**与证人闫某到民兴孵化场周**办公室交付定金20000元,其性质是定金而不是赊购鹅雏以后的还款,原告所诉多次索要不是事实。另外,欠条是2018年5月末6月初在上游水库东北沿吴**的养鹅场,傍晚杜艳梅与原告送鹅雏时吴**给杜艳梅出具的欠条。根据民诉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事实上原告不是直...(本文书还有4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