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彭**诉被告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炳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彭**以及原告彭**、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仕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彭**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邻居,长期以来,三户人家都使用三户之间的一条排水沟。2015年10月,被告趁二原告不在家,在排水沟上新砌围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排水权利,并且被告还在其围墙上开设了排水口,将水排放到原告使用的道路上。原、被告所在村屯修建水泥路时,曾召开群众会议,经讨论决定:修建水泥路的标准是村主干道宽3米,巷道宽2.5米以上,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围墙等违法建筑物的,要拆除以使通道达到以上标准。2015年1...(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