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蔡**、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蔡**、郑**偿。
还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蔡**、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间,蔡**、郑**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向黄*提出借款。3月11日,黄*通过妹夫林光熙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至蔡**指定的其妻子郑**账户。4月20日,黄*通过亲戚黄琳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至郑**账户,再次借款100000元。黄*两次共借款200000元。2016年3月,经黄*要求,蔡**就上述借款向黄*出具...(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