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安和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博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安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发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1.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有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非法分包及非法转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单式联运合同、旅游合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纠纷等。3.一审判决认定中安公司逾期交房并非由其自身原因造成,进而判决其不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董*与中安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中安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中安公司有义务向董*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且中安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即中安公司在与董*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确认房屋交付期限,对自身是否能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清楚的认知能力和可预知能力。因此三方协议并不影响中安公司对董*承担违约责任。4.一审判决不顾...(本文书还有6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