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水河县郭兄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水河县郭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4日15时30分许,刘*峰驾驶蒙a×××**号半挂(蒙a×××**)大货车沿清水河县清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6公里加400米处时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行驶张建兵驾驶的蒙ax**号超速行驶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驾驶员刘*峰受伤,此事故经清水河县交警大队认定,刘*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建兵承担次要责任。刘*峰受伤后,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37天,经**:左股骨干骨折、左*臼骨...(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