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受雇被告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赔偿费118301.5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共同投资成立煤厂,2020年4月5日被告刘**到原告家里找到原告要求雇佣原告为其煤厂干活,因为此前原告已经为被告干过一年活,故此次又跟随被告到达其兄弟二人位于杨*梁的煤厂干活。2020年4月10日晚上,原告工作时被被告煤厂雇佣的吊车吊装的货物从梯子上撞到地下摔伤,煤厂没有对原告及时救治也不拨打120而是派车将...(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