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宝佳维修安装工程队(以下简称宝佳工程队)与被告黑龙江城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熹公司)、第三人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佳工程队经营者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告城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闵**,第三人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佳工程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2万元及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付时间按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19日后以22万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哈尔滨冰上基地冷凝水回收设备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于2017年9月份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37万,原告包工包料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已验收并使用至今被告陆续给付15万元,余款22万元以没钱为由拖延给付...(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