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孙**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一审被告大庆嘉瑞盛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亿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孙**申请再审称,2017年7月31日,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分别与王**、侯**、大庆市亿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彭**、孙**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本文书还有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