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泗县江淮********(以下简称江淮猪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被告江淮猪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450元。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我为江淮猪业安装机械设备。我与江淮猪业的工作人员口头约定安装费每天350元,来回路费及餐补由江淮猪业负担。工程快结束时,我要求结算工资,江淮猪业仅支付我1500元路费,安装费9450元至今未付。
泗县江淮*****...(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