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2、被告郭*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1、秦*2诉被告王*1、王*2、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靖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1及被告王*2、被告郭*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秦*1和被告王*1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至2015年处暑,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半多一点,被告王*1回娘家,之后原告多次去叫,她都不回家,典礼时三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6000元、白布和棉花。婚后又推走电动车一辆,三被告应返还以上物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款66000元,白布30文、棉花28斤,电动车一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状陈述不属实,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原告存在生理缺陷,原告婚前故意隐瞒原告病情,结婚时被告要求领取结婚证,原告家人不让,没有登记结婚的过错为原告造成,原告将被告家门钥匙拿走,被告无法回...(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