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张**、黄**、黄**、黄某1、黄某2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运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运发汽车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原告陆**、张**、黄**、黄**、黄某1、黄某2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宝运发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张**、黄**、黄**、黄某1、黄某2诉称,2010年8月27日20时23分,李**驾驶晋b×××××号重半挂牵引车(后拖晋b******重型平板半挂车),沿g65线由岑溪方向往苍梧方向行驶,至g65线2815km+38m时,由于李**驾车变更车道,导致与后面同向行驶的由冯**驾驶的粤b×××××号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粤b×××××号大型卧铺客车上乘客黄**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苍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苍公交认字(2010)第a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黄**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原告陆**是黄**的妻子,原告张**、黄**是黄**的父母,原告黄**、黄某1、黄某2是黄**的子女。六原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起诉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要求赔偿经济...(本文书还有5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