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28日、自2021年2月26日至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马**向马某乙谎称其认识华为总部“朱*”,可以从“朱*”处低价购进华为保时捷等型号的手机,再以市场价售出并获利。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与马某乙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由马某乙筹资,被告人马**负责购进手机并销售,利润由二人平分。后因被告人马**没有找到货源便开始对马某乙谎称手机已经发货,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购买手机,骗取马某乙的投资款,并不断用马某乙后面...(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