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晁**与被告临颍县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及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颍县瓦店镇第一初级中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对原告的借款人民币702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至2004年原告在被告处任总务主任期间,原告经常垫钱给被告解决日常运转。后经原告被告多次算账,被告共计欠原告78248元,被告在2011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共计还款8000元,尚有70248元未支付。因原告有××,家庭经济困难,追要无果,只好诉诸法律。
被告临颍县瓦店镇第一初级...(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