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女,199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上诉人河北厚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厚粮餐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厚粮餐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解除涉案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两店1年”、“备案”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不会导致涉案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也不影响金*使用厚粮餐饮公司的商标等经营资源,不会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厚粮餐饮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发送了设备原材料、技术培训,协助选址、经营指导等服务,金*接受了厚粮餐饮公司的服务,已经实际开店经营,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满足合同法定的解除条件。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16条规定,特许人需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便未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也不足以解除合同。厚粮餐饮公司已经对相关的重大信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披露。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本文书还有6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