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腾讯公司赔偿李*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增加35,000元);2、依法改判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腾讯公司在qq音乐app及qq音乐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天道歉,并在《人民法院报》、《河北日报》、《秦*岛日报》上向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腾讯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腾讯公司故意多次侵犯李*的著作人身权,性质十分恶劣。早在2019年4月,腾讯公司就因侵犯李*歌曲的著作权被起诉至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提出腾讯公司并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仅凭第三方公司的所谓承诺就代替了其审查义务,无视歌曲作者的著作权,但考虑到腾讯公司是首次侵权,李*同意采用授权其20首歌,腾讯公司支付很少许可费的方式和解。在2019年12月,李*又发现腾讯公司侵犯本案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同时还在李*运营的moo音乐平台、全民k歌音乐平台共同侵犯李*的著作权,属于主观过错明显的故意侵权,而且侵犯的是李*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人身权利,应当在相关音乐平台首页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二、腾讯公司并没有认识到过错,更没有进行道歉,一审法院认定已经道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腾讯公司在多个与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言辞犀利,从未认可李*是涉案歌曲的权利人,道歉的前提是要承认自身有过错,才可能真诚的道歉,而且道歉方式...(本文书还有7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