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县嘉好*********(以下简称嘉好公司)与被告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和李**、被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高**支付购房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11月28日至2021年3月30日间以3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272025元;2021年3月31日以后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履行完毕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高**与嘉好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嘉好公司开发建设的泗州第一街第**幢**单元**号商品房*...(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