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6日,上诉人王**为牟取高额报酬,受其在境外拉货遇到过的不知名男子雇佣,欲驾驶自有货车从沧源县城运输一批化学品从沧源自治县永和口岸通关后运往缅甸。同月17日至19日,雇主安排货车从昆明运输化学品到沧源县城,王**将80桶化学品转驳到自己驾驶的云s×××××货车上,并用方便面、快餐盒以及塑料布对车上化学品进行了伪装遮盖,上诉人赵*(报关员)受他人安排协助王**办理海关手续。同月20日,王**驾驶货车到永和口岸,赵*与王**取得联系,王**告知车上装有方便、快餐盒和桶,赵*明知王**未如实申报车上有桶的事实,仍指使王**以大量增加方便面数量的方式虚报隐瞒,并在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货车内藏有大量装有化学品的桶之后,谎称车上载运的是空桶,并反复请求海关检查人员让其以空桶补报,企图蒙混过关。经检查、鉴定,海关工作人员从王**驾驶的云s×××××货车车厢内查获甲苯56桶,净重10.91吨;乙腈22桶,净重4.89828吨;邻氯苯腈2桶,净...(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