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09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534.40元(以4709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原告应被告需求,原告向被告在深圳市宝安区工地送货,2018年1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材料款47090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1月15日前付清。但是自被告出具结算单据后一直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据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并确认如下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显示,主要内容为:步涌...(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