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9时许,上诉人赵**携带甲基苯丙胺毒品片剂565.1克、鸦片6248.5克,从沧源边境一带返回沧源县城,行至166界桩附近时,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他携带的一编织袋内查获上述毒品。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查获的毒品、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并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本文书还有3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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