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朱**、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廖**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朱**、廖**向陈**支付律师费7000元。诉讼中,陈**变更诉讼第一项请求为判令朱**、廖**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32000元及利息(以13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5日,朱**因资金周*需要向陈**借款,三方以朱**为借款人、陈**为出借人、廖**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朱**向陈**借款14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日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逾期还款的...(本文书还有4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