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泉市中盛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源伟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盛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天源伟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盛远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中盛远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中盛远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茹**确与天源伟业公司协商达成沥青购销协议,天源伟业公司也确实向我公司位于瓜州、玉门、肃北三工地供应沥青。但因茹**在补签的购销合同中加盖了案外公司印章,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在(2020)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购销合同主体为案外人公司酒泉中盛富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富强公司)和天源伟业公司,并判令由案外人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案外人公司虽在其另案上诉理由中陈述实际合同主体应为中盛远达公司与天源伟业公司,但此陈述并未得到(2020)甘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一审法院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天源伟业公司向案外人公司供应沥青的前提下,又认定天源伟业公司向我公司供应了沥青,与已生效(2020)甘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合同主体完全相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中盛远达公司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到天源伟业公司所供应的沥青货物”。对此认定我公司在(2020)甘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前本身不持异议,但(2020)甘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合...(本文书还有7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