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比例不当、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合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案虽是混凝土泵车进行泵送水泥过程中发生的作业事故,但保监会对江苏省徐州市原九里区人民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2008)345号)中明确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该复函虽不属于法律...(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