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结合上述证据及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第三人王**向上诉人宽城鸿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及金额的确认。因涉案债权转让发生在2021年4月27日,应适用《民法典》。依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经审查,涉案债权转让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任一情形,且二审庭审中...(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