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于**、于**及第三人于**、于**、于**、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0)鲁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申请事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审在本院认定事实部分作出对“2004年4月6日,于**、刘**、于**、于**签订的《分家赡养协议》”有效的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1.2020年9月29日,原审承办法官到康悦养老服务中心对刘**作调查笔录时,刘**一再强调没有订立《分家赡养协议》。在2020年10月23日原审第二次开庭时,于**申请出庭的证人于小年等,对当时没有签订《分家赡...(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