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亚联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诉讼费用由河钢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1、亚联公司追究河钢公司违约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不履行《唐山德盛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义务,从而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而涉案股东决定和基于股东决定签订的《四方备忘》,是基于河钢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唐山德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被迫停产,为最大限度保护德盛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基本事实。因此,两者依据的基本事实根本不同,而一审裁定故意混淆了上述事实。2、基于河钢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亚联公司追究的对象是河钢公司,要求实现的是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德盛公司因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程序,清算的对象是德盛公司的债权债务,要求实现的是德盛公司的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付。因此,二者作用对象和实现目的根本不同...(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