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覃桂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桂珍、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750000元和利息371575元(利息计算: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间,以10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1.67%;从2014年8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23日,以750000为本金,月利率1.67%,之后利息另计),合计11215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覃桂珍为朋友关系,因急需资金周*,被告覃桂珍于2008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覃桂珍指定账...(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