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索,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欠款。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未出庭参加...(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