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覃桂珍、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桂珍、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和利息560000元(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23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23日止,之后利息另计),合计15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覃桂珍为朋友关系,因急需资金周*,被告覃桂珍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覃桂珍指定账户转入1000000元。收到借款后,被告覃桂珍向原告出具1000000元的借条,并口头约定每月按本金的2%计付利息。从2014年3月23日,被告覃桂珍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但从2014年4月起,被告覃桂珍拒不支付利息...(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