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建设集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住建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杰,被告国资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建工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外建设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向海外建设集团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广西对外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外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对玉林市通联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归李**所有。事实和理由:李**、窦**施工队于1996年9月挂靠原广西外建,带资施工通联公司冯*巷商住综合楼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广西外建同意将其承建的通联公司开发建设的玉林市冯*巷商住综合楼工程交由李**、窦**全面施工。广西外建与通联公司因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产生纠纷,1999年9月17日,李**、窦**施工队就玉林冯*巷商住楼综合工程纠纷事宜与广西外建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以广西外建名义起诉通联公司追索所欠工程款及其他费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本文书还有5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