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2月3日开庭日期2021年4月8日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退还购房款162000元给原告徐*。事实和理由:原告徐*经他人介绍,向被告刘**购买位于北海市上海路与江苏路交汇处大山现代城(现名称“阳光海上”)**幢**单元**号房屋,支付了购房款162000元。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之后原告发现该房屋已另有他人装修入住。为此,原告便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敷衍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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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收取原告所付房款162000元是事实,但在原告买房的时候,双方约定购房定金是不退的,并且后续的房款因为原告没有按约定交给本人,原告三年多也没有和本人联系过,也没有和本人说过...(本文书还有1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