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提交以下新证据:1、上诉人和诉讼代理人陆*现场调查南宁市良庆区玉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涉案《居住证明》出具情况的现场调查光碟。2、调查视频的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共同证明李**一方在一审提交的居住证据不属实。4、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过磅单,用于证明上面李*7的签字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同一人。
被上诉人李**一方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李*6和李*7所租住的房屋客观真实存在,居委会据此开具居住证明。
本院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但不能证实其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结合一审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一审查明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吴**与李*7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问题。李*7为吴**提供劳务获取劳动报酬,其工作的车辆由吴**提供,工作时间、内容均由吴**安排,吴**接受李*7的劳务支付报酬,双方成立雇佣...(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