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覃丽梅、韦**、何*、谢**、韦**、黎**、梁**、谢**因与上诉人卢**、覃林、邓**,被上诉人韦**、罗**,原审第三人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判令卢**、邓**、覃林、韦**、罗**共同赔偿给韦**等9人合伙损失1017740.81元的80%即814192.65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由合伙体全体成员承担50%的蚕种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韦**等9人自愿承担合伙损失1017740.81元的20%,即203548.16元。
卢**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变更第一项的赔偿数额为101774.08元(508870.41元×20%)。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确定由卢**承担其所判决赔偿金额的5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二、邓**应当对本案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三、韦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覃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韦**等9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邓**亦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韦**等9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造成停电损失不应当由邓**承担。首先,本次损失的原因是全体合伙人在多年经营过程中未制定蚕种站规章制度,也没有制定排班表安排值班人员值班,更没有对值班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特别对于交接班制度以及发生断电后的处理办法更没有作出规定及进行统一的培训。其次,邓**仅仅是帮工,并不存在取得报酬的情形,帮值了二天班,虽出事后,各方当事人为避责而不如实陈述事实,但也没有证据来证明...(本文书还有6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