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王*、被告三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三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文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三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5,134.3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双河农场养牛基地干活,8月18日,原告干活时左手拇指近节骨折,在甘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未愈出院,花销医疗费15,827.26元,该费用由被告三强公司直接支付给医院,原告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故诉请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2,230.00元、误工费13,011.30元、护理费5,373.00元、营养费3,000.00元、伙食补助费1,500.00元,共计85,1...(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